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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3-06-01    来源: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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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 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,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,保证教学质量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、管理人员、服务人员以及管理、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、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。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重大教学事故、严重教学事故、一般教学事故。

第三条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:

(一)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,造成严重后果。

(二)在课堂上发牢骚、泄私愤、讲脏话,影响极坏,对学生及其他人员身心造成严重伤害。

(三)因工作失误,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(含5000元),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。

(四)向学生泄露考题,或协助学生作弊,造成严重后果。

(五)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,影响恶劣者。

(六)阅卷、成绩评定、成绩报送、成绩管理错误率超过20%。

(七)一学期无故旷课6学时及以上。

(八)未经教务科批准,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30%以上。

(九)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60%以上。

(十)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,导致一个考场试卷丢失。

(十一)其它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。

第四条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:

(一)教师不服从教学、监考等工作安排,劝说无效。

(二)出现一次无故缺课、监考缺席,或擅自停课、停考。

(三)未经教务科批准,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25%以上但不足35%。

(四)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50%以上但不足65%。

(五)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,打击报复,影响较大者。

(六)贬损、侮辱、体罚学生,影响较大者。

(七)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、书刊、资料。

(八)试题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。

(九)考试命题、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,因工作不认真,造成漏题。

(十)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,考场秩序混乱、试卷丢失或漏收。

(十一)阅卷、成绩评定、成绩报送、成绩管理错误率超过5%,但不超过20%。

(十二)因工作失误,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~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。

(十三)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,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、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。

(十四)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。

第五条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:

(一)非紧急或特殊情况,未经教务科同意,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,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,影响教学秩序。

(二)未经教务科批准,擅自请人代课、互相窜课。

(三)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3分钟以上。

(四)上课、考试时间打接电话、谈非课程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,导致响铃干扰上课、考试秩序。

(五)上课、监考时抽烟、吃食物。

(六)监考时迟到、早退、擅离考场,或看书报、做答案、闲谈等。

(七)上课无教案。

(八)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。

(九)实践教学内容安排少或准备不充分,未按教学大纲(标准)要求完成相应教学内容。

(十)实践教学中不进行认真指导,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,或者擅离教学场地,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。

(十一)在一个学期的教学中按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5%以上,但未达到50%。

(十二)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,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。

(十三)实习实训无教案,无考核成绩。

(十四)上课着装不得体,有失教师身份。

(十五)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,影响正常教学工作。

(十六)不按规定命题,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。

(十七)命题教师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。

(十八)错阅试卷、错评、漏登、错登成绩。

(十九)因工作失误,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。

(二十)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文件、材料、成绩等。

(二十一)安排教学任务出现错、漏,影响正常教学。

(二十二)未经教务科同意擅自调用上课的学生参加其他活动,或擅自停学生的课。

(二十三)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。

第六条 教学事故按下列程序处理:

(一)教务科是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,事故发现者有义务和权利报告教务科。

(二)教学事故发现者(教师、学生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教学督导、各级领导)当天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务科反映事故责任者具体违纪行为。以口头形式报告时,受理者应作好记录,报告人和记录人均应签名。

(三)教务科与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,并责令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材料或检查。

(四)教务科实事求是地填写《安徽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》并进行调查核实,并签署意见。

(五)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核定,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,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科核定。核定后送组织人事处。

(六)组织人事处根据事故级别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,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,并进行教育。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10天之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诉、反映。

第七条 教学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理:

(一)一学期内有3次一般教学事故,即为1次严重教学法事故;一学期内有3次严重教学事故,即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。

(二)一般教学事故处理: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,不计当堂课课时并取消本学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。

(三)严重教学事故处理: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,进行全院通报批评,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
(四)重大教学事故处理:除按上述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,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,本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。

第八条 对违反有关规定,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,应进行批评教育。

第九条 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。